(2017)桂0521执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莫础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础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521执271号被执行人:莫础海,男,199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合浦县。本院在执行莫础海贩卖毒品罪罚金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可以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执行的,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彭 文审 判 员 王礼兴审 判 员 张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书记员 秦娟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