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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521执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莫础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础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521执271号被执行人:莫础海,男,199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合浦县。本院在执行莫础海贩卖毒品罪罚金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可以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执行的,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彭 文审 判 员  王礼兴审 判 员  张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书记员  秦娟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