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426民初1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原告许晴与被告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名誉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晴,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26民初1158号原告:许晴,女。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鹏程,湖南恒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原告许晴与被告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晴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许晴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兰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王剑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