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1民初100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诸暨四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翁海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暨四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翁海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1民初10062号原告:诸暨四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暨阳路***号*幢****号店面。法定代表人:李志萍,系公司总经理。被告:翁海明,男,198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诸暨四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翁海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现原告诸暨四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亦不再交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鑫耿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杨科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