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5民初1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贾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5民初1906号原告:贾某,女。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相成,男。被告:张某,男。原告贾某与被告张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贾某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查被告无反诉请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撤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贾某负担。审判员 柳锐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尹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