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3民初2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吴国卫与冉密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国卫,冉密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243民初2788号原告:吴国卫,男,1969年2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章华,男,1965年3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系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保家镇鹿山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被告:冉密昌,男,1973年1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原告吴国卫与被告冉密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吴国卫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章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冉密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国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冉密昌偿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从2016年2月7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冉密昌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被告冉密昌向原告吴国卫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后,原告吴国卫向被告冉密昌催收,被告冉密昌拒绝还本付息。被告冉密昌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2月7日,被告冉密昌向原告吴国卫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内容载明:“今借到吴国卫现金100000元整,大写壹拾万元整,借款人:冉密昌,2016.2.7。”借条出具后,被告冉密昌未偿还借款。本院认为,本案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根据原告吴国卫在庭审中举示的借条及当事人的陈述足以认定原告吴国卫与被告冉密昌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冉密昌在借条上签名捺印可视为对借款事实的认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原、被告在借条中未约定还款时间,原告吴国卫起诉被告冉密昌偿还借款可视为对其进行合理催告,被告冉密昌理应偿还原告吴国卫借款本金100000元。关于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原告吴国卫请求被告冉密昌向其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是利息的计算方式应以尚欠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最高不超过年利率6%),从2017年7月12日(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冉密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吴国卫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最高不超过年利率6%),从2017年7月12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吴国卫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吴国卫已预交115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冉密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本院出具的上诉费缴纳通知书或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或者提出缓交申请未被批准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满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不自觉履行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分期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员 樊 洪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谢俊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