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0民初2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何建与苟先科潘庆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建,苟先科,潘庆红,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0民初2775号原告:何建,男,197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铜梁县。被告:苟先科,男,197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贵州省遵义市。被告:潘庆红,男,198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北城天街11号富力海洋国际写字楼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9801470XC。负责人:杜世奇,总经理。本院在审理何建与够先科、潘庆红、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建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建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50元,减半收取1175元,由原告何建负担。审判员 范树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陈红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