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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4民初3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夏流应与张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庐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流应,张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庐江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4民初3591号原告:夏流应,男,195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丽娟,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钧,男,199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庐江支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庐巢路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788574121J。负责人:王春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卞华,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夏流应与被告张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庐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夏流应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夏流应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夏流应撤回起诉。本案免收受理费。审判员  张保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朱 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