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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202民初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黄辉与韦绍云、黄少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辉,韦绍云,黄少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5202民初178号原告:黄辉,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邱声群,广东冠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韦绍云,男,汉族。被告:黄少文,男,汉族。原告黄辉与被告韦绍云、黄少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邱声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韦绍云、黄少文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韦绍云因经营性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下同)300万元,双方在2014年8月11日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2014年8月11日起至2015年2月10日止,月利息为2%,从借款之日开始计算。被告黄少文以保证人身份为被告韦绍云向原告的借款行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本金及利息、违约金、贷后管理费用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公告费、执行费、合理支出的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保证期限为主债权届满后两年。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将借款300万元交付给被告韦绍云。借款期限届满后,二被告没有归还所借的款项和利息。请求判决:一、被告韦绍云归还原告借款30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8月1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息2%计);二、被告黄少文对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三、被告韦绍云、黄少文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的律师费用80000元;四、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被告韦绍云、黄少文没有答辩及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韦绍云、黄少文于2014年8月11日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韦绍云向原告借款3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4年8月11日至2015年2月10日,借款月利率为2%,利息从借款起始日起算,保证人黄少文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贷后管理费用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合理支出的律师费、执行费、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保证期限为主债权届满后两年。同日,原告依约将款项交付被告韦绍云,被告韦绍云遂立下收款收据,载明收到原告提供的借款300万元。两被未到庭提出抗辩主张。上述事实,有借款合同、收款收据及当事人的陈述等为证。本院认为,本案原告与被告韦绍云、黄少文签订的借款合同,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合同。被告韦绍云向原告借款300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韦绍云应承担清偿借款本息的民事责任。原告请求被告韦绍云付还借款300万元及按月利率2%计的利息,合理合法,应予支持。被告黄少文愿意为被告韦绍云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在双方约定的保证期间内,被告黄少文应对被告韦绍云的还款承担连带责任,原告请求被告黄少文对被告韦绍云的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理由充分,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韦绍云、黄少文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的律师费80000元,借款合同中虽对律师费有所约定,但约定的律师费数额未明确,且上述律师费系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所支出的费用,依据公平原则,应由原告自行承担,对原告的上述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韦绍云、黄少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韦绍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付还原告黄辉借款人民币300万元及该款利息(自2014年8月1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二、被告黄少文对被告韦绍云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黄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360元,由原告黄辉承担人民币1800元,被告韦绍云、黄少文连带承担人民币43560元。被告韦绍云、黄少文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黄淡容审 判 员  林楚雄人民陪审员  黄晓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书 记员  郑子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