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3刑初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杨某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3刑初615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男,1998年10月3日出生于重庆市巴南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6月12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逮捕,现关押于重庆市巴南区看守所。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巴检刑诉[2017]5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杨某于2017年6月12日21时许,在重庆市巴南区粮站附近以1570元的价格,将用透明口袋装的3小包净重分别为0.72克、0.81克和0.77克的甲基苯丙胺疑似物和2小袋净重分别为净重0.37克和0.38克的甲基苯丙胺疑似物片剂(俗称“麻古”)贩卖给吸毒人员申某某。随后二人在安澜镇某户内吸食毒品时被民警抓获。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上述甲基苯丙胺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胺和咖啡因成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被告人杨某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2日起至2018年12月11日止)。二、涉案毒品3.05克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蒋明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赵 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