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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2民初2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黄良平与张成华、王素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良平,张成华,王素英,张彩霞,扬中市鸿运光电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2民初2683号原告:黄良平,男,汉族,1966年10月22日生,住所地扬中市。被告:张成华,男,汉族,1959年7月15日生,住所地扬中市。被告:王素英,女,汉族,成年,住所地扬中市。被告:张彩霞,女,汉族,成年,住所地扬中市。被告:扬中市鸿运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兴隆镇镇南。法定代表人:张成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良平与被告张成华、王素英、张彩霞、扬中市鸿运光电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良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良平撤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黄良平负担。审判员  张卫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祝启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