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2刑终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艾尼·艾尔肯、麦麦提敏·艾孜孜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艾尼·艾尔肯,麦麦提敏·艾孜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刑终422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艾尼·艾尔肯,男,1987年1月4日出生。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抢夺罪于2012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6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7日被羁押,同年4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麦麦提敏·艾孜孜,男,1976年9月11日出生。因犯拐骗儿童罪于2000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抢夺罪于2006年6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6月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2年10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7日被羁押,同年4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麦麦提敏·艾孜孜、艾尼·艾尔肯犯盗窃罪一案,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作出(2017)京0115刑初708号刑事判决,认定:一、被告人麦麦提敏·艾孜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二、被告人艾尼·艾尔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三、责令被告人麦麦提敏·艾孜孜、艾尼·艾尔肯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八百四十元,发还被害人张某。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艾尼·艾尔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经过阅卷,由北京世纪佳诺翻译服务有限公司翻译再某担任本案维吾尔语翻译,对上诉人艾尼·艾尔肯进行了讯问,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艾尼·艾尔肯表示服从原判,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艾尼·艾尔肯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艾尼·艾尔肯撤回上诉。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5刑初70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立杰审判员  吴炎冰审判员  周 耀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范静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