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3执异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甘娟娟、山东庆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娟娟,山东庆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冯振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3执异32号申请人(异议人):甘娟娟,女,1985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山东庆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兰,董事长。第三人:冯振良,男,198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在本院执行山东庆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常洪松、冯振良等(2015)庆商初字第465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甘娟娟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撤销被申请人强制评估拍卖房产证号为鲁庆字××号房产的申请,并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2017年8月9日,异议人甘娟娟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经审查,异议人甘娟娟的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甘娟娟撤回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吕建强审判员 孙铁成审判员 张德来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邓宁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