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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4民初4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康纪忠与四川中久恒信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104民初4757号 原告 原告:康纪忠,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 被告 被告:四川中久恒信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李爽。 裁定理由 原告康纪忠诉被告四川中久恒信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不能确定被告的下落,该被告需要公告送达诉状、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而原告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未交公告费导致相关文书不能送达,原告未交纳公告费的行为视为其以不作为的方式自动放弃诉讼权利的推进。 裁定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定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95元,减半收取147.5元,由原告康纪忠负担。 审 判 长 詹 茜 人民陪审员 雷 莉 人民陪审员 陈 德 二О一七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苏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