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2民初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要伟与谢树国、王好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要伟,谢树国,王好永,许昌九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2民初871号原告王要伟,男,回族,1971年12月27日生,住禹州市。被告谢树国,男,汉族,1980年12月7日生,住长葛市。被告王好永,住长葛市。被告许昌九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新兴路与外环路交叉口北300米路东。法定代表人马培,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霍军四,该公司员工。原告王要伟诉被告谢树国、王好永、许昌九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受理后,2017年8月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谢树国、王好永、许昌九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要伟撤回对被告谢树国、王好永、许昌九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4元,减半收取102元,由原告王要伟承担。审 判 长 申凤香审 判 员 李占奇人民陪审员 孟清坡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袁自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