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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2民初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要伟与谢树国、王好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要伟,谢树国,王好永,许昌九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2民初871号原告王要伟,男,回族,1971年12月27日生,住禹州市。被告谢树国,男,汉族,1980年12月7日生,住长葛市。被告王好永,住长葛市。被告许昌九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新兴路与外环路交叉口北300米路东。法定代表人马培,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霍军四,该公司员工。原告王要伟诉被告谢树国、王好永、许昌九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受理后,2017年8月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谢树国、王好永、许昌九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要伟撤回对被告谢树国、王好永、许昌九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4元,减半收取102元,由原告王要伟承担。审 判 长  申凤香审 判 员  李占奇人民陪审员  孟清坡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袁自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