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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30执恢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彭泽县银海纺织有限公司、江西亚崛龙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泽县银海纺织有限公司,江西亚崛龙实业有限公司,彭凤根,熊方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30执恢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彭泽县银海纺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4607665-0。法定代表人张松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西亚崛龙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3638230-4。法定代表人彭凤根,该公��董事长。被执行人彭凤根,男,1971年12月6日生,住南昌县。被执行人熊方根,男,1954年6月18日生,住南昌市西湖区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本院在执行彭泽县银海纺织有限公司与江西亚崛龙实业有限公司,熊方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熊方根名下有房产一套,该房产位于南昌市西湖区××单元××室;被执行人彭凤根名下有房产一套,该房产位于南昌市××大道××号XXXX花园日月菁华XXX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熊方根名下的住房一套(房产所在地:南昌市西湖区北京东路258号康乐XX栋XX单元XXX室)。二、查封被执行人彭凤根名下的住房一套(房产所在地:南昌市XXXX大道XXXX号XXXX花园日月菁华XXXX)。三、在查封期间,禁止熊方根、彭凤根对被查封房产办理转让、变卖、抵押等行为。四、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建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孙 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