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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11民初3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董文华与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福州前屿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文华,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福州前屿超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11民初3793号原告:董文华,男,198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告: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福州前屿超市,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福马路210号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6603778316。主要负责人:林小斌。原告董文华与被告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福州前屿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文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董文华负担。审判员  陈华柱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陈泽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