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执1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杜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1540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杜某某本院在执行王某某,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8日作出的(2017)陕0825民初221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杜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75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40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于2017年7月25日前偿还30000元,于2017年10月15日前偿还45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40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5执154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万 林审判员 白小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黄永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