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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882执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唐少波与连州市宇锦房地产有限公司、曾庆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少波,连州市宇锦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882执81号申请执行人:唐少波,男,汉族,连州市人,。被执行人:连州市宇锦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庆勋。原告唐少波与被告连州市宇锦房地产有限公司、曾庆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清连法民二初字第29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连州市宇锦房地产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唐少波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4月6日向被执行人连州市宇锦房地产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限令其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履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7月15日,申请执行人唐少波与被执行人连州市宇锦房地产有限公司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唐少波与被执行人连州市宇锦房地产有限公司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时间较长,短期内难以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1882执8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新生审判员  曹俊杰审判员  唐贯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骆锦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