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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6执1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徐成与陈栋森不当得利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成,陈栋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6执1229号申请执行人徐成,女,197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被执行人陈栋森,男,196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原告徐成诉被告陈栋森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沪0108民初153号民事判决书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陈栋森未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应返还原告徐成人民币890000元及其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义务,原告徐成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陈栋森发出执行通知、传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到庭后称,其目前无经济来源,无能力返还此笔款项,只能待其住所动迁时,以其动迁权益来履行债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的信息。而其户籍所在地上海市中兴路XXX弄XXX号正在进行动拆迁的征求意见阶段。鉴于上述情况,本案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对本院继续查证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不产生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徐成依据(2016)沪0108民初153号民事判决书所请求的执行事项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建明审判员  程红东审判员  张国樑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黄 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