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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民初50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厉友姣与杨月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厉友姣,杨月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3民初5013号原告:厉友姣,女,195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委托代理人:吕德文,男,195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系原告之夫。被告:杨月娥,女,196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磐安县。原告厉友姣与被告杨月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并支付违约金49000元(自2012年9月28日起按月利率2%暂算至2016年10月30日,此后仍按该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将违约金部分的起算时间变更为:自2012年9月29日起开始计算。本院受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厉友姣的委托代理人吕德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月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厉友姣与厉晓丽系同一人。被告杨月娥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2年8月29日向原告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于2012年9月28日归还,若逾期则每天按本金的0.2%收取违约金。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杨月娥至今未归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月娥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厉友姣借款本金5万元,并支付违约金49000元(已自2012年9月29日起按月利率2%暂算至2016年10月30日止,此后仍按该利率计算至上述款项实际归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75元,由被告杨月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春阳代理审判员  付娟娟人民陪审员  方尚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许媛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