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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13147、13149-13153、13161、13163、13167、13168、13171、13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杜东华与万威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306民初13147、13149-13153、13161、13163、13167、13168、13171、13175号 原告(互为原、被告)万威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 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臣田工业村第29栋1-2层、30栋整栋、31栋1、3、4、5层、32栋整栋、33栋1层隔楼靠东。 法定代表人郑有庆。 委托代理人曹小小,广东明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桂香,公司员工。 被告(互为原、被告)陈利琼等12名员工(具体身份 信息详见附表)。 十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波,广东广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万威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利琼等12名员工劳动争议系列案,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告无须支付被告2016年年休假工资差额共计7653.88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告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差额共计158511元;2、原告支付被告2016年年休假工资差额共计7653.88元;3、原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曹小小、李桂香、十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波、被告罗清英、江秋兰、谢国英、陈小金、李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双方对以下事项无争议: 一、入职时间、离职时间、工作岗位:(具体情况见附表)。 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 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差额:不予支持。 被告主张被迫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原告仅以法定标准的50%支付经济补偿金,要求原告支付剩余的经济补偿金。原告主张因生产经营策略调整,调整预案公布后,被告因个人原因先后向原告提出辞职申请,被告希望公司给予合理补偿的要求,被告于2016年12月29日正式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原告鉴于被告为公司作出的劳动付出,根据被告工作年限给予了数额不等的经济补助并已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完毕。本院认为,本案无证据指向被告受到了威胁或违背自己意愿写下了辞职申请书,双方事实上采取协商的方式,经由被告提出书面辞职申请,此种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法律法规并未就双方补偿数额有明确规定,故本案原告支付数额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无须另行支付。 三、2016年年休假工资差额:7653.88元(具体情况见附表)。 享受带薪年休假是劳动者的一项法定权利,该权利不应受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事由的影响。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按照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原告未按上述标准支付,应予以补足。双方对已发放的年休假工资数额没有异议,原告只支付了100%,还应补足100%。 判决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万威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无须支付被告陈利琼等12名员工2016年年休假工资差额共计7653.88元; 二、驳回被告陈利琼等12名员工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60元,由十二被告每人负担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殷  耀  华 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王雪梅(兼) 书记员 陈  丽  君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2017)粤0306民初13147、13149-13153、13161、13163、13167、13168、13171、13175号判决书附表 序号 案号 当事人 身份证号码 入职时间 离职时间 工作岗位 诉讼请求 判决金额 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2016年年休假工资 2016年年休假工资 1 (2017)粤0306民初13147号 陈利琼 2008.5.5 2016.12.29 注塑部啤工 15233 653.38 653.38 2 (2017)粤0306民初13149号 罗清英 2007.12.21 2016.12.29 注塑部啤工 16967 653.38 653.38 3 (2017)粤0306民初13150号 韦秀锦 2010.6.14 2016.12.29 丝印工 10847 653.38 653.38 4 (2017)粤0306民初13151号 杜东华 2000.12.27 2016.12.29 注塑部啤工 27333 933.4 933.4 5 (2017)粤0306民初13152号 魏当琼 2014.4.25 2016.12.29 注塑部啤工 5009 466.7 466.7 6 (2017)粤0306民初13153号 郑中平 2006.9.15 2016.12.29 注塑部啤工 18370 933.4 933.4 7 (2017)粤0306民初13161号 江秋兰 2013.1.7 2016.12.29 丝印工 5894 466.7 466.7 8 (2017)粤0306民初13163号 谢国英 2007.12.21 2016.12.29 注塑部啤工 16440 653.38 653.38 9 (2017)粤0306民初13167号 陈小金 2013.8.1 2016.12.29 注塑部啤工 5319 466.7 466.7 10 (2017)粤0306民初13168号 李丽 2006.1.5 2016.12.29 注塑部啤工 18783 653.38 653.38 11 (2017)粤0306民初13171号 杨岗琼 2008.4.11 2016.12.29 注塑部啤工 14526 653.38 653.38 12 (2017)粤0306民初13175号 苏庆荣 2014.7.25 2016.12.29 注塑部啤工 3790 466.7 466.7 总计 158511 7653.88 7653.88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