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02民初20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关于伍凌冰与龚哲锐、王先明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凌冰,龚哲锐,王先明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02民初2097号原告:伍凌冰,男,1989年3月19日出生,住湖南省石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斌,常德市新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龚哲锐,男,1989年4月12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第三人:王先明,男,1967年2月19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伍凌冰与被告龚哲锐、第三人王先明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伍凌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伍凌冰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伍凌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伍凌冰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孔源源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郭丽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