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723执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孟昭云与钟立凤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昭云,钟立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3执309号申请执行人:孟昭云,女,1952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被执行人:钟立凤,女,1963年5月9日出生,满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孟昭云与被执行人钟立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鄂民初字第42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欠款20,500元,执行费208元。在执行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于2017年8月3日给付申请执行人10,000元,2017年12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10,500元。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义务,申请人可随时恢复执行,时间不受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2017)内0723执30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龚昌里审判员  包 健审判员  张林聪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涂智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