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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3财保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宋兵波与赵志平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兵波,赵志平,陆仙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3财保60号申请人:宋兵波,女,198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澧县澧阳镇。被申请人:赵志平,男,1955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澧县复兴厂镇。被申请人:陆仙桃,女,195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澧县复兴厂镇。申请人宋兵波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赵志平、陆仙桃在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5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宋兵波用自己所有的房产提供诉前财产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赵志平、陆仙桃在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查封申请人宋兵波勇所有的房产一套。案件申请费4000元,由宋兵波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方 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吴因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