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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3民初2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孙洪凡与于忠奎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洪凡,于忠奎

案由

渔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3民初2665号原告:孙洪凡,男,1971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娇,乳山新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于忠奎,男,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原告孙洪凡诉被告于忠奎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孙洪凡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洪凡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洪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孙洪凡负担。审判员  孙文星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宋玉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