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81民初1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乐山市中心城区爱迪尔婚庆视听艺术中心与王真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山市中心城区爱迪尔婚庆视听艺术中心,王真,金鑫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181民初1024号原告:乐山市中心城区爱迪尔婚庆视听艺术中心(个体工商户),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经营者:邝洁,女,汉族,生于1978年6月30日,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冯莉,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卓瑶,乐山市法学会推荐会员。被告:王真,女,生于1986年04月06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被告:金鑫,男,生于1987年02月17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原告乐山市中心城区爱迪尔婚庆视听艺术中心(以下简称爱迪尔婚庆)与被告王真、金鑫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爱迪尔婚庆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莉、卓瑶,被告王真、金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爱迪尔婚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支付婚庆服务费525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承揽了二被告于2015年11月8日在峨眉山市红珠山宾馆的婚礼庆典仪式,服务内容包括舞台搭建、现场布置、仪式主持、灯光音响、专业摄影等内容。服务金额为55000元,被告预付2500元定金,余款52500在服务结束后支付。服务结束后,二被告以工作时间忙没时间付款、效果不满意等各种理由推托。一年多来一直未付余款。原告根据双方约定提供了相关服务,被告理应及时依约付款。但是,被告却无理拒不支付至今,故原告诉至法院,诉求如前述。被告王真辩称,婚庆服务是一种服务,他们的服务没有达到我的满意度。我们没有说过不付款,只是婚礼下来后,朋友都说这样的婚庆根本不值5万多,我一直在和原告沟通这件事,但双方没有达成共识。被告金鑫辩称,之前和原告沟通过付35000元了结此事,都因为一些小事最后没解决此事,我们之后将照片给同行业的看过,没有一家报价超过40000元。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是一家从事婚庆服务的个体工商户。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二被告于2015年11月8日在峨眉山市红珠山宾馆举行的婚礼特委托原告为二被告的婚礼进行婚庆服务。原告与二被告未签订服务合同,但被告王真以王真和金鑫的名义与原告签订了一份婚庆服务单,约定婚庆费用总价款为55000元,预付定金2500元,并附上婚庆服务内容,上包含酒店门口3m*6m新人照片巨幅海报一张、签到立体主题墙背景3m*5m、舞台L**电子屏(3m*4m)、高仿鲜花混搭桌花4个、糕点区布置(糕点酒水饮料由新人提供)等共35项服务内容。婚礼结束后,二被告以婚庆未达到其预想的效果需重新协商价款为由至今未付余款。庭审中,关于原告是否有违反婚庆服务内容的行为,二被告称现在无法一比一的去评判,是一种感觉,另外一家也在红珠山办的,用的全是鲜花也才花费5万元,所以原告的服务根本不值55000元。上述事实,有婚庆服务单、现场照片及庭审笔录为证。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婚庆服务单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该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现原告已按约履行了其服务,且被告亦无法证明原告有违约行为,故二被告应当按约支付原告的剩余的服务费52500元。原告在庭审后向本院出具承诺书,愿意优惠7500元的服务费。对此,本院认为,该承诺属于当事人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予,故二被告还应支付原告45000元的服务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真、金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乐山市中心城区爱迪尔婚庆视听艺术中心服务费45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56元,由被告王真和金鑫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璐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方莉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