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02执2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王淑芝、李东元、李格格与马艳红、郑东亮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淑芝,李东元,李格格,马艳红,郑东亮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02执201-1号申请执行人:王淑芝,女,194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申请执行人:李东元,男,196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申请执行人:李格格,女,199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马艳红,女,198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郑东亮,男,1977年3月21���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王淑芝、李东元、李格格与马艳红、郑东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该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5月3日以(2016)皖1602民初2709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马艳红名下所有的皖S**号沃尔沃牌小型汽车一辆。现因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马艳红名下所有的皖S**号沃尔沃牌小型汽车一辆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马艳红名下所有的皖S**号沃尔沃牌小型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颜景雷审判员 吕迎迎审判员 范心正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海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