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722民初2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朱长庆与周德成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长庆,周德成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2民初2351号原告:朱长庆,男,1965年10月5日生,汉族,无业,住长岭县。委托代理人:高艺,男,1964年10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长岭县。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周德成,男,1970年3月24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长岭县。原告朱长庆与被告周德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486元,减半收取12243元,由原告负担;剩余12243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姚德满人民陪审员  王力洋人民陪审员  王俊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