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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1民初2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陈俊文与中国平安保险重庆分公司长寿支公司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垫江分公司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俊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重庆市垫江县分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长寿支公司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1民初2289号原告陈俊文,男,194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重庆市垫江县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溪镇工农南路万一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711642093K。负责人金侠,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文,重庆梓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长寿支公司,住所地长寿区菩提街道桃源大道路10号附12号1-5楼、附1号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7815560007。负责人王拴牢,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丽莹,重庆锋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沣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职工。原告陈俊文诉被告中国邮政集团重庆市垫江县支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长寿支公司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建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7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俊文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陈俊文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俊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俊文负担。审 判 员 杨建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法官助理 邬亿飞书 记 员 林 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