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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民申2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谢文艺、谢文曲侵权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谢文艺,谢文曲,中铁八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市鑫地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民申290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谢文艺,女,195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光飞,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潇仪,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谢文曲,女,195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光飞,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潇仪,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铁八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一环路北二段100号。法定代表人:张雄,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成都市鑫地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房苑横街106号1栋2楼1号。法定代表人:袁悦,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谢文艺、谢文曲因与被申请人中铁八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八局建筑公司)、成都市鑫地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地建设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1民终117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谢文艺、谢文曲申请再审称,两被申请人因违规对涉案房屋进行拆迁补偿,导致申请人丧失对涉案房屋进行购买的财产性权益。二审法院错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本案并非因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谢文艺、谢文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对于案涉房屋应当如何出售的问题,因案涉房屋在王碧华死亡时仍属中铁八局建筑公司管理的单位公房,中铁八局建筑公司制定《中铁八局建筑公司拆迁公房自主房改售房工作办法》应当属于落实国家住房制度改革的行为。虽然原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认为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确有不当。但中铁八局建筑公司、鑫地建设公司在出售公房及拆迁安置过程中的行为对谢文艺、谢文曲并未构成侵权。谢文艺、谢文曲直接要求中铁八局建筑公司和鑫地建设公司按拆迁补偿价款的一定比例赔偿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驳回二人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综上,谢文艺、谢文曲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谢文艺、谢文曲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赵爱民审判员  贾 欢审判员  赵亚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宋良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