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81执1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1405邵新华与彭俊、张燕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新华,彭俊,张燕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溧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81执1405号申请执行人:邵新华,男,1964年4月26日生,汉族,南通市人,住南通市崇川区。委托代理人:于光辉,江苏瑞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新华,江苏瑞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彭俊,男,1984年10月25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被执行人:张燕娟,女,1985年10月8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邵新华与彭俊、张燕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481民初88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彭俊、张燕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邵新华归还借款本息人民币14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22万元为本金,自2016年7月31日起至2016年9月14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12万元为本金,自2016年9月15日起至2016年12月8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1671.5元,由邵新结负担136.5元,彭俊、张燕娟负担1535元。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措施:1、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和限制消费令,要求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履行付款义务,被执行人一直未能履行。2、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扣划了被执行人张燕娟银行存款5260元,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3、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4、通过溧阳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房产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6、上述执行情况和信息,本院通过电话的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工作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481民初8849号民事判决书未履行义务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长 张志平审判员 宗金福审判员 刘 原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张 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