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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4行审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大连市某某某某某某某某诉徐某某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大连市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辽0214行审163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市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原普兰店市某某某某某机构整合),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号。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庄某、梁某某,系大连市国土资源监察支队普兰店大队干部。被执行人徐某某,男,196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普兰店市。申请执行人大连市某某某某某某某某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原普兰店市某某某某某对徐某某为行政处罚一案于2016年11月9日作出的普国土资监罚字[2016]1059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普兰店市某某某某某作出的普国土资监罚字[2016]1059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普兰店市某某某某某于2016年11月9日将普国土资监罚字[2016]10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了被执行人徐某某,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起诉,又未履行该决定。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案件作出的普国土资监罚字[2016]1059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普兰店市某某某某某作出的普国土资监罚字[2016]1059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明阳审判员  孙 琳审判员  曲 跃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程 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