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民初3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丁利与陶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利,陶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3990号原告:丁利,男,197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靖,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静,女,1980年9月5日出生,汉族,怀远县公路局员工,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丁利与被告陶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2017年7月13日,按照原告丁利提供的被告陶静送达地址(怀远县XXX宿舍X单元X号电话139X****X80)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其邮寄送达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邮政部门以地址错误,人长期在外地为由,将该邮件退还本院。2017年8月4日,按照原告丁利重新提供的被告陶静送达地址(怀远县榴城镇XXXXXX139XXXX****)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再次向其邮寄送达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邮政部门以地址错误,电话号码错误为由,将该邮件再次退还本院。本院认为:原告丁利不能提供被告陶静准确的送达地址,应视为本案被告不明确,依法应驳回原告丁利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丁利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乃多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韦 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