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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521民初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江西国燕高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鸿亚橡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分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分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国燕高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鸿亚橡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521民初861号原告:江西国燕高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分宜县城西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肖庆姗,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鸿亚橡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杏坛社区居委会工业园企业大道5号之二。法定代表人:廖自来,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江西国燕高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鸿亚橡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江西国燕高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江西国燕高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西国燕高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6元,由原告江西国燕高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袁子禄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法官助理 简小强书 记 员 林青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