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21执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韦延猛、龙丽娟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延猛,龙丽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21执207号申请执行人韦延猛,男,1980年1月25日出生,住所地南丹县。被执行人龙丽娟,女,1982年12月8日出生,住所地南丹县。韦延猛与龙丽娟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南丹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3日作出的(2016)桂1221民初26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龙丽娟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韦延猛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女儿韦佳琪、儿子韦佳轩的抚养费7200元及补偿费2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龙丽娟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龙丽娟拥有位于南丹县城关镇教育路吉朗花园景园7幢1单元的房产一套,建筑面积133.12平方米,再无其它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得款50元,虽然被执行人龙丽娟拥有房产一套,但其价值远大于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执行标的,暂不宜处置该房产,目前被执行人龙丽娟再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龙丽娟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韦延猛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龙丽娟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韦延猛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小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陆 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