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2民初2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秦文联、杨凤才与安徽省皖北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万锦置业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文联,杨凤才,安徽省皖北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万锦置业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2民初2319号原告:秦文联,男,196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原告:杨凤才,女,197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阚辉,安徽汇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杰,安徽汇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皖北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万锦置业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濉河路东段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21798124001A。法定代表人:李瑞君,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春雷,安徽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秦文联、杨凤才与被告安徽省皖北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万锦置业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秦文联、杨凤才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文联、杨凤才撤诉。案件受理费6519元,减半收取3260元,由原告秦文联、杨凤才负担。审判员 单开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刘 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