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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323民初1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何金秋与黎孟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金秋,黎孟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323民初1138号原告:何金秋,女,1978年10月7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武宣县。被告:黎孟秋,男,1962年6月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武宣县。原告何金秋诉被告黎孟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何金秋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金秋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利益,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金秋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何金秋负担。审判员  黄鸿环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江宇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