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6刑初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陆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6刑初816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陆某某,男,1995年3月22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本区漕泾镇沙积村建国****号,住本区漕泾镇富漕路***弄***号***室。辩护人沈某某,上海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诉刑诉〔2017〕7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某某犯诈骗罪,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施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某某及辩护人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期间,被告人陆某某谎称其为东方航空公司管理人员,以能够把被害人马某某招录进东方航空公司工作为名,先后三次向马某某骗取虚构的培训费、服装费、活动费等共计人民币23,200元,并将上述钱款用于个人挥霍。2017年5月23日,被害人马某某发觉受骗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月25日,公安机关对本案进行立案侦查。同月31日,被告人陆某某向被害人归还赃款人民币23,200元。2017年6月22日,被告人陆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辨认照片,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及提供的无卡存款凭条,证人蔡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调取的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查询单及出具的侦破经过,相关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定性均无异议,同时认为被告人陆某某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相对较轻,有自首情节,主动退还诈骗钱款,有悔罪表现,且年纪较轻,建议对被告人陆某某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陆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陆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陆某某积极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陆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9日起至2018年6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舒平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梁振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