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1民初1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峰与徐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峰,徐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1民初1235号原告:李峰,男,198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现住浙江省海宁市。被告:徐磊,男,199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郯城县。原告李峰与被告吴志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2017年8月9日,原告李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峰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276元,减半收取1638元,由原告李峰负担;公告费300元由原告李峰负担。审 判 长 汤良飞人民陪审员 黄国良人民陪审员 邬伟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俞志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