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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32执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丁方银与被执行人峨边不由天装饰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边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方银,峨边不由天装饰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32执197号申请执行人丁方银,男,1976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峨边不由天装饰部,住所地: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经营者彭伟。申请执行人丁方银与被执行人峨边不由天装饰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作出(2017)川1132民初19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丁方银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峨边不由天装饰部尚应给付丁方银欠款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丁方银与被执行人峨边不由天装饰部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丁方银自愿放弃本金1000元,被执行人峨边不由天装饰部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当场给付4000元,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川1132民初193号民事判决书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 登 金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吉左拉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