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0执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吴华胜、吴小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华胜,吴小军,赖春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30执473号申请执行人吴华胜,男,1975年9月21日生,汉族,住宁都县,被执行人吴小军,男,1976年9月9日生,汉族,住宁都县,被执行人赖春连,女,1978年6月4日生,汉族,住宁都县。申请执行人吴华胜与被执行人吴小军、赖春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吴小军、赖春连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在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平生审判员 陈春文审判员 张 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杨 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