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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11执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999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与贡国新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贡国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111执999号申请执行人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电力路*号。法定代表人:朱夫,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温旭东,江苏东方之光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贡国新,男,1943年9月30日生,汉族,住丹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与被执行人贡国新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1111执999号案件的执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二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国根审判员  谢春雨审判员  牟宗洋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 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