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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民初5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5844吴江市巨诚喷织有限公司管理人与吴江市瀚诚纺织有限公司请求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市巨诚喷织有限公司管理人,吴江市瀚诚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请求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刑更814号罪犯宫怀余,男,汉族,1968年11月2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双城市,小学文化。现于黑龙江省东风监狱服刑。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2015)萨刑初字第1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宫怀余犯盗窃罪、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黑龙江省东风监狱根据该犯的服刑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对黑龙江省东风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东风监狱以罪犯宫怀余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对罪犯宫怀余予以减刑六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宫怀余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至2017年5月,获表扬奖励二次,结余积分485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减刑建议书、原审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罪犯登记表、罪犯惩处审批表、财产刑执行情况认定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宫怀余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提出的对罪犯宫怀余减刑的建议应予采纳。根据该犯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社会危害程度,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掌握,故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宫怀余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11月26日起至2018年1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元彬审判员  冯国富审判员  杨庆明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盛丽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