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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执10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衡水奇佳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攀枝花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水奇佳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攀枝花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10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衡水奇佳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工业大道与橡塑路交叉口西南角。法定代表人:曹宁宁,董事长。被执行人:攀枝花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攀枝花大道东段907号17栋969号。法定代表人:宋哓达,经理。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衡水奇佳工程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攀枝花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履行了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11民终110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本次执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收到该款并已确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11民终110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审判员 赵 健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魏俊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