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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6民初60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6040印良军与江苏惠宇玻璃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印良军,江苏惠宇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6民初6040号原告:印良军。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博,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被告:江苏惠宇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海宁工贸园迎宾大道8号。法定代表人:徐树平,董事长。原告印良军与被告江苏惠宇玻璃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诉讼中,原告印良军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印良军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印良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于华天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程竞娇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