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9民初6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重庆齐英粉末冶金制品有限公司与石永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齐英粉末冶金制品有限公司,石永林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6787号原告重庆齐英粉末冶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歇马红三村3号5-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578962521T。法定代表人齐瑞杰,总经理。被告石永林,男,汉族,1962年3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齐英粉末冶金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石永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重庆齐英粉末冶金制品有限公司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卫珊珊人民陪审员 刘万忠人民陪审员 赖政灵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潘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