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0民初29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秦建国谭继红与方登平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建国,谭继红,方登平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0民初2959号原告:秦建国,男,1968年3月3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告:谭继红,男,1972年9月15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告:方登平,男,1986年12月9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巫山县。原告秦建国、谭继红与被告方登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并于同日在向原告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上告知原告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6550.00元。原告秦建国、谭继红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纳,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秦建国、谭继红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戴晓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胡森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