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1民初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安徽国鸿建设有限公司与阜阳隆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国鸿建设有限公司,阜阳隆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1民初578号原告:安徽国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齐落山路年氏产业园。法定代表人:青国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晓琼,安徽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阜阳隆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颍州南路红杏综合楼2号楼。法定代表人:刘近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琦,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刘德礼,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国鸿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阜阳市隆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陈 康审 判 员 唐春华人民陪审员 赵强双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葛文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