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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8执异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异议人山西光腾石业公与申请执行人李等执行异议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光腾石业有限公司,李X,乔XX,缪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方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8执异1号异议人山西光腾石业有限公司,地址:方山县麻地会乡阳圪台村。法定代理人,李XX,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李X,男,汉族。申请执行人乔XX,女,汉族。申请执行人:缪XX,男,汉族。本院在执行李X、乔XX诉缪XX、山西光腾石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山西光腾石业有限公司对该案进行立案执行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称,请求中止执行(2016)晋1128民初338号民事判决,由于邮寄判决书信息有误,致异议人及代理律师至今未收到判决书,过错在法院,并非异议人拒收。本案不能进入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该异议的争议焦点是(2016)晋1128民初338号判决是否送达异议人,故该争议不属于执行行为,不在本审查范围,不符合受理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山西光腾石业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刘 杰人民陪审员  任丽玲人民陪审员  李娥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冯彦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