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22执1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张铁民、吴润玲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铁民,吴润玲,张梅,张强,郭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2执1405号申请执行人:张铁民,男,1963年04月03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被执行人:吴润玲,女,1977年1月3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被执行人:张梅,女,196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被执行人:张强,男,1974年4月1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被执行人:郭敏,女,198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铁民与被执行人吴润玲、张梅、张强、郭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吴润玲、张梅、张强、郭敏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铁民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执行标的465786.0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执行未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雁飞审判员 宋 杰审判员 孙爱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史雪慧 来源: